結構加固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 聚合物水泥砂漿廠家 EC2000聚合物修補砂漿 改性水泥砂漿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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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1、1 工程結構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按聚合物材料的壯態分為乳液類和干粉類。對重要結構加固,應選用乳液類。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中采用的聚合物材料,應為改性環氧類,改性丙烯酸酯類、改性丁苯類或改性氯丁類聚合物,不得使用聚乙烯醇類、苯柄類、氯偏類聚合物以及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
1、2 使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的工程結構加固工程,其設計使用年限宜按30年確定。當用戶要求按50年設計時,應具有耐應力長期作用鑒定合格的證書。
1、3 承重結構加固使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分為1級和2級,應分別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 對混凝土結構
1 當原構件強度等級不低于C30時,應采用1級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
2 當原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低于C30時,應采用1級或2級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
二 對砌體結構:若無特殊要求,可采用2級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
1、4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長期使用的環境溫度不應高于60度
1、5 經安全性鑒定合格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凡被發現有改變用料成分配合比或工藝的情況進,均應視為未經鑒定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