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成員認為需要為全球在其名下的所有活動負責。他們特別感到有責任去為生產其產品的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BSCI成員也認為這一責任應延伸到所有為BSCI成員生產的員工,不論其是由BSCI成員直接雇傭的員工,還是由三方分包商和供應商雇傭的員工。
為了形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和促成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BSCI成員制定此《行為守則》。BSCI成員在全球的所有供應商也有義務遵守這一《行為守則》。 BSCI成員應以積和合作的精神貫徹實施該《行為守則》。
《行為守則》只說明標準,不應將該守則理解為大限度,也不應以任何方式用它來對雇員不利,例如,用于限制員工結社自由或集體談判的權利。
BSCI成員認為本身與供應商是以伙伴關系的方式合作。而落實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是建立于對話、共識、合作和公平的原則等基礎之上的。
供應商必須確保代表BSCI成員直到后生產階段的生產過程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為守則》。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宣言》和聯合國關于兒童權利和消除對婦女所有形式歧視的公約規定,BSCI的《行為規范》致力于達到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環境標準。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
7.1.遵守法律遵守所有適用的國家法律和規則、業內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以及任何更為嚴格的相關法規。
7.2. 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在某些情況或者國家因為法律規定而導致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應以類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組織與談判。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87、98和135條的規定。
7.3.禁止歧視不得有任何對性別、年齡、信仰、血統、社會地位、社會背景、殘疾、種族和民族本源、國籍、在工人組織包括工會中的成員身份、黨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個人特征的歧視。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00和111條的規定。
7.4. 補償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差的支付,應符合或高于法定標準及/或行業標準。不得非法或未經許可而降低工人工資。如果法定工資無法支付日常生活開支和提供額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應努力為員工提供足夠的補償以滿足這部分需要。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26和131條的規定。
7.5.工作時間加班工作應出于個人自愿。每周允許的工作時間長為48小時,允許的加班時間長為12小時。員工在連續工作6天之后有權擁有一天休息時間。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和14條的規定。
7.6. 工作場所安全必須明確建立一套關于職業衛生和安全的規章和程序,并嚴格加以執行。工作場所的實務和條件不得損害基本。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55條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標準164條的規定。
7.7.禁止雇傭童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及/或國家法的規定,禁止雇傭童工。在這些標準中,應參照嚴格者。以任何形式剝削兒童也一律禁止。不準任何如奴隸般或對兒童有害的工作條件存在。未成年工人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79、138、142和182條的規定。
7.8.禁止強迫勞動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例如違反基本的囚犯式勞動。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29和105條的規定。
7.9.環境和安全問題廢物管理的程序和標準、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處理和清除、排放物和流出物的處理,都必須符合或高于法定要求。
BSCI成員將鼓勵遵守上述要求,界定和實施合適的程序并監控其供應商的遵守情況。
一旦被確定違反《行為守則》,BSCI成員將立即與相關供應商進行協商。他們將一起探討解決方案,且BSCI成員將協助解決問題。解決方案必須考慮到員工的利益。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找不到一致同意的合適方案并加以實施,這可以作為終止進一步商業來往的合理理由。
BSCI及其成員的任何行動都不會減少國家和地方、國際非組織和員工代表在建立公開市場貿易政策和保證社會條件得以改善的責任。
術語表
鑒定由BSCI認可的合法機構的正式核定或者批準。審核公司必須取得SAI鑒定合格水平。
審核請參閱社會責任審核部分。
審核員BSCI 的審核員都是通過SAI 認證的審核公司里的專家。這些專家都達到高素質標準,并符合 ISO/IEC 指南 62 和 SAI 指導方針 I 中的要求。
BSCI 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
兒童任何年齡低于15周歲的人,若當地法律所規定工作年齡或強制教育年齡高于15周歲,則以較高年齡為準。如果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38號公約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當地法律規定工作年齡為十四周歲,則以較低年齡為準。
認證證明一家公司符合特定的標準。BSCI認證意指按照BSCI確認為方式的標準,例如SA8000標準。在BSCI體系中,公司認證是完全自愿的。
行為守則一套針對公司道德行為的標準、規定或者準則。對于BSCI而言,即BSCI行為守則。
公 司任何負責落實行為守則的組織或企業的整體,包括所有員工(不論是直接聘用、合同制聘用或以其它形式代表公司的人員)。對于BSCI而言, 公司指的是需要接受審核的商業實體。
公司設備指公司擁有的生產設施,不論是公司合法擁有或其本身具有合法身份。
投 訴被指控沒有遵守BSCI行為守則規定的一個或多個法律要求或勞工標準;或沒有遵守BSCI體系說明中規定的一個或多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