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FC認證原則】原則3:當地居民的權利
應當承認并尊重當地居民擁有、使用和經營其土地、領地及資源的法定及傳統權利。
3.1當地居民應當控制其土地及領地上的森林經營,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愿把控制權委托給其它機構。
3.2森林經營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破壞資源或削弱當地居民的使用權。
3.3森林經營者要與當地居民合作,明確劃出對其有特殊文化、生態、經濟或宗教意義的場所,并加以確認和保護。
3.4在森林樹種的利用及森林作業的管理體系等方面利用當地居民的傳統知識時,應對他們給予相應補償。應當在森林經營活動開始以前,在當地居民自愿和知情的情況下,就這些補償條件正式達成一致。
【PEFC認證原則】原則4:社區關系與勞動者的權利
森林經營活動應維護或提高森林勞動者和當地社區的長期社會及經濟利益。
4.1森林經營區及臨近地區的社區群眾均應享有就業、培訓及其它服務的機會。
4.2森林經營應滿足或超過與職工及家庭和安全有關的所有適用法律和/或法規。
4.3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87》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98》的規定,要保證職工有建立組織及自發同雇主談判的權利。
4.4應當把社會影響評價的結果結合到森林經營方案與實施中,并保持與受森林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
4.5如果森林經營造成的損失和破壞影響了當地人的法定或傳統權利、財產、資源或生活,則應運用適當的機制加以解決,并提供合理的補償。
【PEFC認證原則】原則5:森林帶來的收益
森林經營活動應鼓勵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種產品和服務,以確保森林的經濟效益、廣泛的社會效益及環境效益。
5.1森林經營應力爭實現經濟效益,同時要全面考慮生產的環境、社會和運行成本,并確保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必要投入。
5.2森林經營及市場營銷應鼓勵多種林產品的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森林經營應盡可能減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費,并避免破壞其它森林資源。
5.4森林經營應促進當地經濟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賴單一林產品。
5.5森林經營活動應承認、保持并在適當的地方提高森林服務和資源(如流域及漁業區)的價值。
5.6林產品的采伐率不得超過長期可持續利用所允許的水平。
【PEFC認證原則】原則6:環境影響
森林經營應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相關的價值,如水資源、土壤以及獨特和脆弱的生態系統與景觀的價值,并以此來保持森林的生態功能及其完整性。
6.1應當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評估應與森林經營的規模、強度及受其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并應充分結合到森林經營體系中。評估應包括景觀水平上的考慮以及就地加工設施的影響,應當在開展對林區有影響的活動之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6.2要有保護珍稀、受威脅和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如筑巢區和進食地)的措施。應建立與森林經營范圍和強度及所需保護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的保護區,并限制不適宜的狩獵、釣魚、誘捕及采集活動。
6.3應保持、提高或恢復生態功能及其價值,包括:
a)森林更新與演替;
b)基因、物種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c)影響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自然循環。
6.4應保護景觀范圍內現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樣地的自然狀態,并將其標記在地圖上,典型樣地應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
6.5應編制并實施書面指南,以控制侵蝕,大限度地減少采伐、道路建設及所有其它機械干擾活動對森林的破壞,以及保護水資源。
6.6森林經營體系應促進開發和采用有利于環境的非化學方法進行病蟲害治理,盡量避免使用化學殺蟲劑。禁止使用世界衛生組織1A、1B類清單中列出的物質及碳氫氯化物殺蟲劑,禁止使用長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鏈中積累的殺蟲劑,以及國際公約禁止使用的殺蟲劑。如果使用化學品,應提供適當的設備和培訓,大限度地減少及環境風險。
6.7任何化學品、容器、液體和無機固體廢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應在森林以外地區采用符合環境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
6.8應依據國家法律和國際認可的科學議定書對生物控制劑的應用作記載,限制到低量,并監督和嚴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經過基因改良的生物。
6.9謹慎控制并主動監測外來物種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生態影響。
6.10除以下情況外,應避免將森林轉換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地:
a) 僅涉及到森林經營單位中很小的部分;
b) 不發生在高保護價值林區;
c) 能保證在整個森林經營單位中產生明顯的、重大的、額外的、可靠的和長期的保護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