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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美客人要求工廠做Marks&Specer驗廠,應該怎么做?
        發布者:深圳市凱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0-07-07 10:15:14  訪問次數:67

        Marks&Specer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道德貿易聯盟(ETI)是英國一個由一些公司、非政府組織(GO)和工會社團組成的聯盟,致力于共同確定和促進在《勞工實踐守則》實施中的良好做法,包括對守則條文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和獨立核查。其企業成員包括:Desmods&SosLtd.、DewhirstGroup、LambertHowarthGlobal、LeviStrauss&Co.、馬莎百貨、PetladGrouplpc和Tesco等。

        道德貿易聯盟(ETI)制定了一項《勞工實踐守則》,即“基本守則”,它反映了在勞工實踐方面相關的國際標準。所有成員企業都承諾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實施ETI基本守則。

        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1.自由選擇職業

        1.1不可雇用受強迫勞工,奴隸或非自愿的囚犯勞工。

        1.2不可要求勞工付“押金”或將身份證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雇員給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可自由離職。

        2.遵重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

        2.1雇員有權按自己的意愿,參加或組織工會,并進行集體談判。同時,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雇主須對工會的活動和會內之組織活動,采取開放態度。

        2.3勞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視,并可在工作地點執行代表的職務。

        2.4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受法例限制,雇主須提供方便,協助發展相輔相成的渠道,而非采阻撓態度。

        3.工作環境安全衛生

        3.1雇主須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注意相關行業的工業安全知識及危險。雇主須采取足夠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盡量減少在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以避免雇員因執行勤務,在相關情況下或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意外,引致受損。

        3.2雇主須定期提供有關與安全的培訓,并將資料存盤。此等培訓應為新聘勞工或調任新職的勞工重新舉辦。

        3.3雇主須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如有需要,亦須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

        3.4若雇主為雇員提供住宿,住宿環境必須清潔和安全,并符合雇員的基本需要。

        3.5遵循守則的公司須委任一高主管為代表,負責勞工的及安全。

        4.不可雇用童工

        4.1不可招聘童工。

        4.2公司須制定參與及協助制定政策和計劃,為被發現當上童工的兒童,提供過渡性的服務,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長大成人。“兒童”及“童工”兩詞之定義參附件。不應聘用兒童和18歲以下的少年在夜間或有危險的環境下工作。

        4.3不可聘用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

        4.4上述政策及程序,須與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一致。

        5.基本生活工資

        5.1每個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及福利,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業內的參考標準,并以較高者為主。在任何情況下,雇員工資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也應在此之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所有雇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聘用條件,并在每次發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

        5.3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未經雇員同意的情況下,扣減工資。所有紀律懲處的辦法,皆應記錄存盤。

        6.工作時間不可過長

        6.1工時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并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6.2在任合情況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員每周工作超過48小時,并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天,須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須屬自愿性質,每周不可超過12小時,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同時,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

        7.不可歧視雇員

        7.1雇員不可因種族、階、國籍、、年齡、殘障、性別、婚姻狀態、性取向、工會會籍或政治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賠償、培訓、晉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

        8.正常勞資關系

        8.1在所有情況下,雇員的工作必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關系為基礎。

        8.2不可利用僅供勞力合約、分包合約、家庭代工方式,或透過一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系的學徒訓練計劃,或利用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合約,來逃避雇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定下,因正常勞資關系而必須向雇員負擔的責任。

        9.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對待雇員

        9.1嚴禁雇員受到身體或體罰,受到身體的威脅,性騷擾,或其它形式的騷擾及言語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嚇。

        本守則內的條文所列,僅為低標準,而非高要求,公司不應以此為限,而拒絕超越標準。應用本守則的公司亦須遵守當地及其它適用的法律,若法律與本基本守則內的條文皆對同一事項做出規定,則須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附錄:有關的國際標準

        國際社會將制定國際勞工標準的職責賦予給國際勞工組織(ILO),而該組織的建立正是為此目的。ILO 涉及雇主和工人代表以及政府方面的三方結構,以及該組織在勞工領域所有相關事宜上的技術專長,使得ILO 成為國際勞工標準的和合法的來源。

        ILO 的標準在公約和建議中規定,公約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所有批準了這些公約的國家均具有約束力,而建議則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指導。

        這些核心公約及其所附建議包括: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29及105條;建議書35條(強迫勞動)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強制性勞動(例如,所有在任何懲罰威脅下完成和/或非自愿完成的工作或服務)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87條(結社自由)賦予工人和雇主建立和加入他們自己選擇的社團,起草其章程和規則以及選舉其代表的充分自由。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98條(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保護工人,防止其受到在工作方面的反工會歧視行為的侵害。它要求促進雇主或雇主社團與工人社團之間的自愿談判,以達成集體協議。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00及111條;建議書90及111條(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就業及職業歧視)
        ·要求促進平等機會和待遇,消除工作和職業方面的任何歧視。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38條;建議書146條(低年齡)。要求有效廢除童工,不斷提高允許工作的低年齡,直到與少年身體和心智的完全發育相適應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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